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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法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二、《合同法》基本原則:
1、平等原則。2、合同自由原則。3、公平原則。4、誠實信用原則,簡稱誠信原則。5、遵守法律、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
三、合同的訂立
訂立合同的程序
(一)要約
1.要約的概念:也稱發(fā)價、發(fā)盤,是當事人一方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當事人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2.要約生效的時間: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3.要約的撤回和撤銷:
要約的撤回,是要約人阻止要約發(fā)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約的通知要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于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的撤銷,是要約人消滅要約效力的意思表示,撤銷要約的通知要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要約的撤銷和撤回的區(qū)別:目的上,要約的撤銷在于消滅要約的效力,要約的撤回在于阻止要約的效力;時間上,要約的撤銷在要約生效之后,承諾生效之前,要約的撤回在要約生效之前。下列情形下,不得撤銷要約(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3)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并已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二)承諾
1.承諾的概念: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2.承諾的要件:
(1)承諾是對要約同意的意思表示,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所謂實質性變更是指對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
(2)承諾人必須是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答復;
(3)承諾應當在要約規(guī)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3.承諾的方式: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其他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4.承諾的撤回:是阻止承諾發(fā)生效力或者消滅承諾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的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的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承諾可以撤回,但不可以撤銷。
四、附條件的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
五、效力待定的合同:又稱可追認合同,是指合同訂立后尚未生效,須權利人追認才能生效的合同?勺氛J的合同分為四類:
(1)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況不相適應的合同;但純獲利益和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2)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即行為人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須經被代理人追認,方可生效。
(3)無權處分人訂立的合同,此類合同須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合同才可生效。
(4)自己代理合同和雙方訂立的合同:自己代理的合同,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訂立的合同,此類合同實際上只表現了代理人一方的意志,所以需要被代理人追認,才可生效。雙方訂立的合同,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代理的其他人訂立合同,此類合同須經雙方被代理人的許可或者追認,才可生效。
六、無效合同:列情形之一,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七、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 導致合同可撤銷、可變更的事由。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撤銷權,當事人可以選擇撤銷或者變更,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撤銷權不能永久存續(x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撤銷權;(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放棄撤銷權的。
八、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各方當事人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條款全面履行各自義務的活動,是合同訂立的后續(xù)階段。只有經過履行,合同當事人才能實現訂立合同的目的。
合同履行的原則:1、按約、全面履行原則。2、誠實信用的履行原則。
合同履行的有關規(guī)定,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執(zhí)行,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zhí)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zhí)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zhí)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zhí)行。
向第三人履行與由第三人履行:向第三人履行: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者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是向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由第三人履行: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是由第三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體現了合同的相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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