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自學考試勞動法章節(jié)講義匯總
第二節(jié) 勞動法律關系的要素
勞動法律有關系的要素:是指構成各種勞動法律關系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任何一種勞動法律關系,都是由勞動法律關系主體、勞動法律關系內容和勞動法律關系客體這三個基本要素構成的。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個要素,就不能形成勞動法律關系。
法律關系的主體:就是依法享有權利與承擔義務的法律關系的參加者。
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依照勞動法享有權利與承擔義務的勞動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勞動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是權利的行使者和義務的承擔者。勞動法律關系主體是構成勞動法律關系的第一要素。
填空:在我國,勞動者包括具有勞動能力的我國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勞動者的勞動權利能力與勞動行為能力
勞動者作為勞動法律關系主體必須具備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
所謂權利能力,是指法律關系主體能夠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和能力,權利能力是法律認定法律關系主體的前提。所謂行為能力,是指法律關系主體能夠以自己的行為行使權利并承擔義務,從而使法律關系得以產(chǎn)生、變更或消滅的能力。
勞動者的勞動權利能力,是指勞動者根據(jù)勞動法的規(guī)定,能夠享有勞動的權利和承擔勞動義務的資格和能力。勞動者的勞動行為能力,是指勞動者能夠以自己的行為行使勞動權利和承擔勞動義務,從而使勞動法律關系的產(chǎn)生、變更或消滅的能力。
勞動者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特點
勞動者的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具有以下特點:
1、勞動者的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開始于16周歲
我國《勞動法》規(guī)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只有年滿16周歲的公民才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才能行使自己的勞動權利并承擔勞動義務。而我國民法規(guī)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而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只有公民年滿18周歲才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享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因此,勞動者的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不同于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勞動者的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是統(tǒng)一的、不可分割的
只有同時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年滿16周歲的公民,才能成為勞動法律關系主體,成為某一用人單位的職工,二者是統(tǒng)一的,不可分割的。一旦公民喪失了勞動行為能力,也就不再享有勞動權利能力,因此也就失去了成為勞動法律關系主體的資格。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是統(tǒng)一的,而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則是可以分割的。如上所述,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而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則受到年齡和智力狀況的限制,18周歲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具有部分民事行為能力,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則無民事行為能力。可見,勞動者的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開始時間,晚于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早于公民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勞動者的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只能由勞動者本人親自實現(xiàn);
在民事法律關系中,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協(xié)助其參與民事法律關系,即使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自己行使民事行為,參與民事法律關系;
4、某些勞動者的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據(jù)勞動法的規(guī)定,有些職業(yè)或工種,對勞動者的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有一定的限制。如:未成年人和婦女,不得從事井下工作,不得從事繁重的體力勞動;某些特種作業(yè)需要勞動者經(jīng)過特種職業(yè)培訓并取得職業(yè)資格后才可以從事工作等。而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則不受任何限制。
用人單位的用人權利能力和用人行為能力
用人單位作為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也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即必須具備用人的權利能力和用人的行為能力。用人單位的用人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用人單位享有用人的資格或能力。用人單位的用人行為能力,是指用人單位依法行使招收錄用勞動者,變更、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等行為的能力。用人單位的用人權利能力和用人行為能力也是統(tǒng)一的、不可分割的。用人單位行使用人權利能力和用人行為能力,必須符合勞動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如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成立,能夠依法支付勞動者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并能夠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等。
勞動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勞動法律關系雙方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它是勞動法律關系的基本要素,是勞動法律關系的核心和實質。它是勞動法律關系的基礎,沒有勞動法律關系的內容,勞動法律關系就失去了實際意義。
勞動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1、勞動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是指勞動法律規(guī)范確認的勞動法律關系主體享受權利和獲得利益的可能性。具體表現(xiàn)為享有權利的主體有權依法做出一定行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
2、勞動法律關系主體依法承擔的義務,是指負有義務的勞動法律關系主體依照勞動法律規(guī)范,為滿足權利主體的要求,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的必要性。具體表現(xiàn)為義務主體依法做出一定行為和不做出一定行為,以保證權利主體的權利和利益能夠實現(xiàn)。
勞動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的統(tǒng)一性、對應性
勞動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具有統(tǒng)一性和對應性。
1、統(tǒng)一性:勞動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是相輔相成、互相聯(lián)系的,共同存在于勞動法律關系之中,二者是統(tǒng)一的不可分割的整體。不存在只享受權利不承擔義務的主體,也不存在只承擔義務不享受權利的主體。
2、對應性:勞動法律關系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具有對應性:一方的權利是另一方的義務,一方的義務也是另一方的權利。
關于勞動者的勞動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內容,已在前一章詳述,勞動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就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應盡的義務;勞動者應當承擔的義務,也就是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
勞動法律關系的客體
勞動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勞動法律關系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必須共同指向同一對象,才能形成勞動法律關系。因此,客體也是構成勞動法律關系必不可少的重要因素。具體而言,勞動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勞動法律關系主體雙方共同指向的勞動活動。
對勞動者來說,勞動法律關系的客體即勞動者通過用人單位組織的各種各樣的勞動活動,實現(xiàn)勞動權利與履行勞動義務,從而為本人及其家庭成員獲得基本生活保障,為國家和社會創(chuàng)造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
對用人單位來說,勞動法律關系的客體即通過組織勞動,合理配置勞動力資源,提高勞動生產(chǎn)率,發(fā)展經(jīng)濟,并在發(fā)展經(jīng)濟的基礎上,不斷完
善勞動管理制度,改善勞動條件,提高勞動者的生活水平,推動社會經(jīng)濟的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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