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章 民法概述 |
第 2 頁:第二章 民事法律關系 |
第 3 頁:第三章 自然人 |
第 4 頁:第四章 法人 |
第 5 頁:第五章 非法人組織 |
第 6 頁:第六章 民事法律關系客體 |
第 7 頁:第七章 民事行為 |
第 8 頁:第八章 代理 |
第 9 頁:第九章 訴訟時效與期限 |
第七章 民事行為
本章是全書的重點章節(jié)。本章重點掌握7個名詞解釋、4道簡答題、2道論述題即可,本章可考案例題。
一、名詞解釋
1、(★)民事行為
民事行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自愿實施的欲發(fā)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
2、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欲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的內在意思的外在表現(xiàn)。
3、(★)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即民事主體實施的以發(fā)生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的合法行為。
4、附條件的民事行為
附條件的民事行為是指行為人設定一定條件,以條件成就與否作為民事行為的效力發(fā)生與否的民事行為。
5、無效民事行為
無效的民事行為是指因根本不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自始確定、當然、完全不能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
6、可撤銷民事行為
可撤銷民事行為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或變更的民事行為。
7、效力待定民事行為
效力待定民事行為是指在行為成立時其是有效還是無效的效力尚不能確定,還待其后一定事實的發(fā)生權利人追認來確定其效力的民事行為。
二、簡答題
1、(★)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為特征:①是民事主體實施的(主體特征)以發(fā)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的行為(后果特征);②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要素特征);③是能發(fā)生當事人預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為(合法特征)
2、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條件所具備的特征
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條件所具備的特征:①尚未發(fā)生之事實;②能否發(fā)生不肯定;③合法的事實;④當事人約定的事項;⑤與當事人希望發(fā)生的法律效果不相矛盾的事實。
3、已撤銷的無效民事行為和可撤銷民事行為的區(qū)別。
已撤銷的民事行為也是自始無效,發(fā)生與無效民事行為相同的后果,但兩者存在很多區(qū)別:①兩者發(fā)生的原因不同。前者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后者因根本不具備生效要件即標的不合法。②兩者的效力不同。前者在未撤銷之前還是有效的,后者是自始無效的。③兩者確認無效的條件不同。前者只有當事人才能主張,后者為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都可以主張,法院或仲裁機構也可以依職權認定。④兩者確認無效的程序不同。前者須通過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或變更,后者不待誰確認即是當然無效的。
4、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的特征和種類。
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的特征:①于成立時是否有效或無效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的;②既可成為有效的民事行為,也可成為無效的民事行為。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的類型有:①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雙務行為(待監(jiān)護人的追認)。限制行為能力人純獲利益的單務行為有效;②無權代理行為(待無權代理中的本人的追認);③無權處分行為(待有處分權人的追認);④債權人同意欠缺的債務移轉行為(待債權人的追認)。
三、論述題
1、(★)民事行為的成立條件和生效條件。
民事行為的成立條件包括一般成立條件和特別成立條件。民事行為的一般成立要件,即所有的民事行為成立都必須具備的要件。包括:(1)行為人,即實施行為作出意思表示的主體。(2)意思表示,即內心意思須表現(xiàn)于外部。(3)標的,即行為內容。民事行為的特別成立要件,是指某些民事行為成立,除具備一般要件后還需要的條件。如實踐性行為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
民事行為生效要件包括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別生效要件。民事行為的一般生效要件(民事法律行為應具備的條件),即所有的民事行為生效都必須具備的要件。包括①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實;③標的合法、確定、可能。合法才能生效,合法即是民事法律行為。民事行為成立要件中的要素項目都得合格,才能生效。標的合法應作擴張解釋,即標的還須可能和確定。民事行為的特別生效要件,是指某些特殊民事行為生效除一般條件外還需要具備的條件。如遺囑行為除遺囑人有遺囑能力、意思表示真實、處分遺產合法外,還得遺囑人死亡。
2、無效民事行為的種類和后果。
無效民事行為不是不發(fā)生任何法律后果,只是不發(fā)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不按意思表示的內容發(fā)生后果。
無效民事行為的后果有:①不得履行(尚未履行的);②返還財產(依無效行為取得對方財產的);③賠償損失(在無效行為中有過錯的一方賠償對方;雙方都有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④收繳財產歸國家或返還財產給集體、第三人(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
四、案例題
案例:某手機商店新購進一批手機,每部定價2999元。售貨員在制作標價牌時,誤將2999元標為1999元。顧客甲入店,發(fā)現(xiàn)在別處賣3000元的手機在這里只賣1999元,因此甲一下就買了兩部。事后,售貨員才發(fā)現(xiàn)每部少收了1000元。商店經多方查找,終于找到甲,要求退貨。甲稱,自己買回兩部手機是付了錢的,買賣已成交,不能反悔;再說,其中一部手機已以29950元賣給了乙。商店按甲所指找到乙,要求乙退回手機,乙也拒絕了商店的要求。 問:(l)商店與甲之間是什么性質的民事行為?。其效力如何?(2)如果商店訴請人民法院要求甲退貨,其主張能否獲得支持?如果商店訴請人民法院要求甲補足差價,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判決撤銷商店與甲之間的買賣合同?為什么?(3)如果商店訴請人民法院要求乙退回手機,其主張能否獲得支持?為什么?
答案:(1)商店與甲之間的行為屬于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屬于可撤銷可變更的民事行為。(2)法院可支持商店要求甲退貨的主張。因為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雙方當事人都有撤銷權,請求退貨是行使撤銷權的表現(xiàn)。但商店請求補足價款,是行使變更權(也是廣義的撤銷權),法院依法只能變更而不能撤銷,這體現(xiàn)了法律對私法自治的干預的適度。(3)商店商店訴請法院要求乙退回手機的主張不應得到支持。因為乙是善意的第三人,基于交易方式、支付了合理的對價,且實際占有了該手機,依善意取得制度,他已經取得了該手機的所有權。
此外,還有幾處可考選擇題的地方也應留意一下:
1、民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件,相對應的概念是事實行為,不是意思表示為要件,而以法律規(guī)定的要件為要件。
2、民事法律行為都是合法行為,不合法的民事行為有無效的民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3、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種類的判斷應會做選擇題,任何一個附條件的行為都一定是附積極的延緩條件、附消極的延緩條件、附積極的解除條件、附消極的解除條件之4種中的一種,一定要會判斷。
4、附期限的民事行為與附條件的民事行為的鑒別也應會做選擇題,關鍵看是否一定會發(fā)生,期限一定會發(fā)生,條件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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