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
(1)當事人收到仲裁委員會轉交的仲裁員的聲明書及/或書面披露后,如果以仲裁員披露的事實或情況為理由要求該仲裁員回避,則應于收到仲裁員的書面披露或10天內向仲裁委員會書面提出。逾期沒有申請回避的,不得以仲裁員曾經披露的事項為由申請該仲裁員回避。
(2)當事人對被選定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員的公正性和獨立性產生具有正當理由的懷疑時,可以書面向仲裁委員會提出要求該仲裁員回避的請求,但應說明提出回避請求所依據的具體事實和理由,并舉證。
(3)對仲裁員的回避請求應在收到組庭通知之日起15天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如果要求回避事由的得知是在此之后,則可以在得知回避事由后15天內提出,但不應遲于最后一次開庭終結。
(4)仲裁委員會應當立即將當事人的回避申請轉交另一方當事人、被提請回避的仲裁員及仲裁庭其他成員。
(5)如果一方當事人申請回避,另一方當事人同意回避申請,或者被申請回避的仲裁員主動提出不再擔任該仲裁案件的仲裁員,則該仲裁員不再擔任仲裁員審理本案。
(6)除上述第(5)款規(guī)定的情形外,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作出終局決定并可以不說明理由。
(7)在仲裁委員會主任就仲裁員是否回避作出決定前,被請求回避的仲裁員應當繼續(xù)履行職責。
仲裁審理的方式大體上分為兩種,一種是口頭審理,又稱開庭審理。另一種是書面審理,又稱不開庭審理。各國仲裁立法和仲裁規(guī)則一般都規(guī)定,當事人雙方可自由選定口頭審理或書面審理;在當事人沒有作出約定時,則采用口頭審理的形式進行。
2005年《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仲裁庭應當開庭審理案件,但經雙方當事人申請或者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認為不必開庭審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據書面文件進行審理。
2005年《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仲裁案件第一次開庭審理的日前,經仲裁庭決定后,由秘書局于開庭前20天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請求延期開庭,但必須在開庭前10天以書面形式向秘書局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2005年《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了開庭地點的,仲裁案件的開庭審理應當在約定的地點進行。
應注意,開庭地點和仲裁地點有可能不同。仲裁地點通常就是指作出仲裁裁決的地點,它基本上決定仲裁裁決的國籍。
各仲裁規(guī)則一般規(guī)定,除當事人雙方同意公開審理外,仲裁審理應不公開進行。
2005年《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仲裁庭認為必要時,可以自行調查事實,收集證據。仲裁庭自行調查事實、收集證據時,認為有必要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的,應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經通知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不到場的,仲裁庭自行調查事實和收集證據不受其影響。仲裁庭可以就案件中的專門問題向專家咨詢或者指定鑒定人進行鑒定。專家和鑒定人可以是中國或外國的機構或公民。此外,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轉交證據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作出裁定。
仲裁中的財產保全是強制性的和臨時性的,這些措施包括查封、凍結、責令提供擔;蛘叻梢(guī)定的其他方法。
中國1991年《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采取財產保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涉外仲裁機構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仲裁裁決是指仲裁庭對仲裁當事人提交的爭議事項審理終結后作出的結論性意見。除作出最終裁決(終局裁決)外,根據需要,仲裁庭還可以作出中間裁決或部分裁決。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中間裁決,不影響仲裁程序的繼續(xù)進行,也不影響仲裁庭作出最終裁決。
最終裁決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既不能向法院起訴,也不能請求其他機構變更仲裁裁決。
已經在部分裁決中裁決的事項,在終局裁決中就不得再次進行裁決。
中間裁決,又稱為臨時裁決。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或當事人提出請求并經仲裁庭同意時,可以在仲裁過程中的任何時候,就案件的任何問題作出中間裁決。仲裁裁決應由仲裁庭全體或多數仲裁員簽名。
裁決一般由獨任仲裁員或依多數票作出。裁決書應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依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其他仲裁員的書面意見應當附卷,并可以附在裁決書后,但該書面意見不構成裁決書的組成部分。除非裁決依首席仲裁員意見或獨任仲裁員意見作出,裁決應由多數仲裁員署名。持有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在裁決書上署名,也可以不署名。作出裁決書的日期,即為裁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日期。
2005年《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仲裁庭應當在組庭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裁決書。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員會主任認為確有正當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長該期限。
一項終局裁決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即可構成定案。除非當事人雙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都無權不理會或否定該項裁決。
2005年《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如果裁決有漏裁事項,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天內以書面形式請求仲裁庭就裁決中漏裁的仲裁事項作出補充裁決;如確有漏裁事項,仲裁庭應在收到上述書面申請之日起30天內作出補充裁決。該補充裁決構成原裁決書的一部分。
2005年《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了簡易程序,它主要有以下特點:(1)爭議金額不超過人民幣50萬元,或者爭議金額超過人民幣50萬元,經一方當事人書面申請并征得另一方當事人書面同意的,適用簡易程序。(2)由一名獨任仲裁員審理案件。(3)另一方當事人應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狀或反訴狀及有關證明文件。(4)對于開庭審理的案件,秘書局應在開庭前15天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5)仲裁庭應當在組庭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裁決書。
對于一個由臨時仲裁庭作出的裁決而言,因其包含因素眾多,難以用其中某一因素作為判定該裁決是內國裁決還是外國裁決尤其是某一外國作出的裁決。一直到現(xiàn)在,對這個問題仍未有一個明確的標準。
從仲裁地標準與非內國裁決標準二者的關系上看,1958年《承認及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是首先并且主要采用仲裁地標準,只要仲裁地不在內國,即可認定為外國裁決。因此,這兩種標準不是一種平行關系,而是一種主從關系
紐約公約》明確規(guī)定了可以拒絕承認與執(zhí)行的若干條件,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請求承認和執(zhí)行的國家即可依據仲裁裁決的執(zhí)行義務人的請求和證明,拒絕予以承認和執(zhí)行:1、仲裁協(xié)議無效。2、未給予適當通知或未能提出申辯。3、仲裁庭超越權限。4、仲裁庭的組成或仲裁程序不當。5、裁決未發(fā)生約束力或已被撤銷或停止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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