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章 非訴訟法律事務中的律師業(yè)務
★非訴訟法律事務,是指無爭議的法律事務,或者是已經發(fā)生糾紛,但不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的法律事務。
律師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與人民法院審理的非訟案件是不同的。
★律師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的意義
1、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直接的法律服務。
2、避免和及時解決各種糾紛,維護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
3、可以防止和減少訴訟的形成,減輕司法機關的壓力。
4、律師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有利于各種社會關系的正常發(fā)展,有利于社會的安定團結。
三、律師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和條件
★律師可以辦理以下非訴訟法律事務的范圍:
(1)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2)接受非訴訟法律事務當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務;
(3)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律師作為法律執(zhí)業(yè)人員,其辦理的非訴訟法律事務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是法律事務,即事務本身涉及到較為復雜的法律問題,當事人依靠自身的知識和能力難以解決,需要律師幫助;
第二,是在訴訟程序以外解決的法律事務。
★仲裁的特征
1、仲裁機構受理案件不實行地域管轄或級別管轄,而是以當事人自愿選擇為前提。
2、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法律制度。
3、仲裁機構的法定性。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特點
1、仲裁委員會由三方代表組成,包括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代表,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仲裁委員會主任。
2、實行地域管轄,縣、市、市轄區(qū)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發(fā)生的勞動爭議。
3、當事人一方可以請求仲裁。勞動爭議仲裁不實行仲裁協(xié)議制度,糾紛一方當事人請求仲裁即可受理。
4、實行又裁又審的原則,仲裁是訴訟的前置階段。發(fā)生勞動爭議后,當事人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訴。
★★律師見證:是指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托,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依法對其親眼所見的法律事實或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的一種業(yè)務活動。
★律師見證的特點
1、律師見證的證明主體是律師。
2、律師見證是一種法律適用,是律師根據現(xiàn)行法律對法律事實或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確認,不同于民間私證只講真實性,不講合法性的情況。
3、律師見證必須是在法律事實或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時親眼所見,在時間和空間上有著嚴格的限制,區(qū)別于公證可以對以前發(fā)生的事件先行調查而后出證的做法。
4、律師見證必須基于當事人的委托,見證律師既不是代理人,也不是調解人,而是中證人,具有作證和法律監(jiān)督的雙重性質。
5、見證律師出具的見證書起證明作用,在發(fā)生糾紛訴諸司法程序時,見證律師負有出庭作證的義務。
★見證律師應在法律文本上簽名,并加蓋律師事務所的印章。
★律師見證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1、堅持真實性與合法性的原則。
2、自愿原則
3、直接原則
4、公平原則
5、回避原則
6、便民和保密原則
★★律師見證的法律責任
當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違約,發(fā)生糾紛訴諸法院時,見證律師則有出庭作證的義務。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拒絕作證的,應承擔法律責任。律師若對明顯失實或違法的文書予以見證,由此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直至承擔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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