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qū)縣(自治縣)自考辦、主考學校自考辦:
根據教育部考試中心有關加強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務工作文件精神,為進一步規(guī)范自學考試考務工作,促使自學考試更加科學化、規(guī)范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重慶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務工作細則》,現印發(fā)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重慶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務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是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為規(guī)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下稱自學考試)的考務管理工作,提高考務管理工作制度化、信息化和科學化水平,確?荚囐|量,根據《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重慶市國家教育考試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自學考試的考務工作,實行分級管理,由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下稱市考辦)、區(qū)縣(自治縣)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下稱區(qū)縣考辦)和主考學校自學考試辦公室(下稱主考學?嫁k)、助學園區(qū)辦公室(下稱助學園區(qū))具體組織實施。
本細則是市考辦、區(qū)縣(自治縣)考辦、主考學?嫁k和助學園區(qū)考辦組織實施考務工作的依據。
第三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務工作主要包括:報名報考,試卷的印刷、運送與保管,考試組織實施,評卷與分數報告,試卷(答卷)的安全保密,違規(guī)處理、統計工作等。
第四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務工作的原則是:科學、公正、安全、規(guī)范。
第五條 由自學考試機構承擔的其他考試的考務工作參照本細則執(zhí)行。
第二章 考務工作人員
第六條 各級自考辦要根據考試規(guī)模的發(fā)展配備與考務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與兼職結合的考務工作人員?紕展ぷ魅藛T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
第七條 考務工作人員的基本條件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思想品德良好,作風正派,遵紀守法,遵守保密工作規(guī)定,熟悉考試業(yè)務,工作認真負責,身體健康。
第八條 各級考辦要有計劃地培訓考務工作人員,培訓考核合格后執(zhí)證上崗。
第九條 執(zhí)行回避制度。專職的考務工作人員,如有直系親屬參加當次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回避接觸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與答卷(含答題卡,下同);兼職人員,如有直系親屬參加當次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不得參加當次的考試工作。
第三章 報名報考
第十條 自學考試的報考對象和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性別、年齡、民族、信仰、職業(yè)、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報名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對有特殊要求的專業(yè),考生須按有關規(guī)定報名。
2。鼓勵農村地區(qū)各類人員參加自學考試。病殘者選擇適合自己的身體狀況的專業(yè)報考。
3。報考自學考試本科段的考生在取得國民教育系列?莆膽{(含地方文憑)以后(包括國家承認學歷的各類本科在校學生憑本校教務部門出具的大學本科1至2年級的學籍成績證明并加蓋教務部門鮮章),考試、考核、論文答辯、思想品德鑒定合格,方可辦理自學考試本科畢業(yè)證書。
第十一條 報名時間和辦法
1。自學考試每年分4次報名。每次報名時間一般不得少于10天,由各區(qū)縣(自治縣)考辦確定并提前向考生公布。
2。首次報考者須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含軍人、武警人員證件)到區(qū)縣(自治縣)考辦報名;非首次報考者,憑準考證可到全市任何一個區(qū)縣(自治縣)考辦報名!稖士甲C》由市考辦統一制作。
3。凡報考一類助學專業(yè)課程的考生,須到主考學校及其助學點報名,由主考學校及其助學點統一到所在區(qū)縣(自治縣)考辦報名。
4。凡報考合作開考專業(yè)的考生,須到合作開考部門下轄的輔導站(點)報名,由輔導站(點)統一到所在區(qū)縣(自治縣)考辦報名,各區(qū)縣(自治縣)考辦概不受理個人報名。
5。凡參加市考辦注冊的社會助學組織的考生,由該單位統一到所在區(qū)縣(自治縣)考辦報名。凡有多個準考證的考生必須辦理有關手續(xù)合并檔案。
6。勞改、勞教人員,由勞教、勞改部門組織集體報名。
7?忌梢詧罂荚摯慰荚囉媱澒嫉1至4門課程。
8。考生報名時,須按規(guī)定繳納報名考試費。首次報考者還需要繳納準考證工本費、建檔費(含電子攝像費)。
9。首次報考者的準考證號由區(qū)縣(自治縣)考辦統一編排后指導考生填寫,姓名、身份證號必須與居民身份證完全一致?忌幕拘畔⒁唤洿_認后不得隨意更改。新老考生在每次報名結束后,區(qū)縣(自治縣)考辦都要打印《考生報名信息校對單》,經考生本人核對無誤后方能離去?忌梢栽诰W上或到區(qū)縣(自治縣)考辦查詢當次考試的考點、考場和考試座位號,首次報考者須到區(qū)縣(自治縣)考辦領取準考證。
10。準考證號在首次報名時確定,并由報名點在考生報名時按全國統一規(guī)定的十二位數字編排,
格式如下:
前4位為區(qū)縣(自治縣)代碼,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行政區(qū)劃代碼執(zhí)行。第5、6位為報考年度號,第7位為考次,其中4月份考試為1,10月份考試為2,1月份考試為3,7月份考試為4。后5位為考生序號。如:重慶市渝中區(qū)2000年4月份考試第1位首考生準考證號應為:010100100001。
11。報名時,區(qū)縣(自治縣)考辦可采取讀卡和自助報名兩種形式。讀卡前,考生應嚴格按照“填卡說明”認真填涂報名報考登記卡。凡集體單位報名時應先輸入5位數的集體單位代碼。
12。準考證由市考辦統一印制。遺失準考證的考生可憑本人居民身份證補辦準考證,原準考證號碼不變。補辦準考證須繳納工本費。
13。報名工作結束后,區(qū)縣(自治縣)考辦將報名報考信息反復校驗,無誤后,統計、打印考生報考情況表,并將報名數據、制證數據、編場數據等信息在規(guī)定時間內傳送到市考辦。市考辦驗收后,匯總、統計、打印出屬性、科次、試卷用量表等各類表冊。區(qū)縣在考前15天將《考點報告表》上傳市考辦。
第四章 試卷的印刷、運送與保管
第十二條 教育部自考辦提供的試卷、答案及評分參考清樣通過機要部門發(fā)往重慶市自考辦。重慶市自考辦負責本市試卷、答案及評分參考的保密工作。
第十三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試卷、答案和評分參考由市考辦負責印制。
第十四條 試卷、答案及評分參考的清樣須存放于市自考辦的保密室。
第十五條 全國統一命題的試卷、答案和評分參考在印制過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動。如有疑問,須用密碼傳真向教育部自考辦報告。
第十六條 試卷的印制、運送與保管必須嚴格執(zhí)行有關文件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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