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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2024年4月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誠信承諾書”供考生參考,更多2024年自考報考信息,請及時關注考試吧自考網(wǎng)或微信搜索公眾號“萬題庫自考”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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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誠信承諾書

              我是參加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本人作如下承諾,如有違反,自愿承擔有關后果并接受處理。

              1.保證報考環(huán)節(jié)所涉各項個人信息均為本人填報,確保真實、準確、有效,保證報考后至當次考試結束前,身份證號、姓名、民族和聯(lián)系方式等關鍵信息不再修改。

              2.認真學習 《答題卡規(guī)范作答示例》 《考生須知》 《考生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和 《考試作弊入刑定罪及黨員作弊黨紀處分相關條款》,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

              3.保證本人參加考試,并接受考試期間安全檢查和考生身份鑒別,不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

              《答題卡規(guī)范作答示例》

              

            河北省2024年4月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誠信承諾書

              《考試作弊入刑定罪及黨員作弊黨紀處分相關條款》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guī)定:

              黨員“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涂改考卷、違規(guī)錄取等違反有關規(guī)定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nèi)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考生須知》

              一、考生應誠信考試,遵規(guī)守紀。自覺服從監(jiān)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jiān)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二、考生憑居民身份證按規(guī)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入場時應主動接受監(jiān)考員按規(guī)定進行的身份驗證和對隨身物品等進行的必要檢查。

              除2B鉛筆、0.5mm黑色簽字筆、直尺、圓規(guī)、三角板、橡皮外(其它課程有特殊規(guī)定的除外),其它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考場。

              嚴禁攜帶各種無線通信工具(如手機及其它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以及涂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允許使用計算器的課程,計算器也不得有程序儲存功能。

              考場內(nèi)不得自行傳遞文具、用品等。

              三、考生入場后,對號入座,將有關證件放在桌上以便核驗。

              領取到答題卡、條形碼和試題后,必須認真檢查試題和答題卡的一致性、完整性,若試題及答題卡有異常情況要立即舉手向監(jiān)考人員報告。

              試題、答題卡分發(fā)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頁等問題,應在開考前報告監(jiān)考員;開考后,再行報告、更換的,延誤考試時間不予延長。

              涉及試題內(nèi)容的疑問,不得向監(jiān)考人員詢問。

              要認真核對條形碼上的信息是否與本人信息一致,檢查無誤后,準確粘貼在答題卡指定位置;不得在條形碼上書寫任何信息。

              考生應認真填涂各項信息,主動配合筆跡信息采集。凡漏填、錯填或書寫字跡不清,影響評卷結果的,責任由考生自負。

              四、遲到15分鐘不得進入考點參加本節(jié)考試,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于本節(jié)考試結束前30分鐘,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場續(xù)考,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五、如不遵守考場規(guī)則,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規(guī)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確定的程序和規(guī)定嚴肅處理,依照規(guī)定出具《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違規(guī)處理告知書》,并記入考生誠信考試電子檔案。

              考生拒絕在《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違規(guī)處理告知書》上簽字的,經(jīng)兩名監(jiān)考員共同簽字后,此告知書同等有效。

              六、對于涉嫌犯罪的,由考點或教育考試機構移送當?shù)毓矙C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考生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nèi),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jīng)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課程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延遲畢業(yè)時間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課程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jīng)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引自《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

              河北省教育考試院

              官方原文鏈接地址:http://zk.hebeea.edu.cn/HebzkWeb/website/ll/bk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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