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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成人高考《民法》完整復習資料(提供下載)


            六. 證明公民身份法律文件和公民的住所
            1.戶籍
            戶籍是確定公民民事法律地位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

            戶籍主要確定以下事實:姓名及其變更、出生、住所、收養(yǎng)、婚姻狀況、死亡或宣告死亡等,是國家實施人口管理的重要手段、制定人口和其他政策的基本依據(jù)。
            2.居民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是記載居民姓名、性別、民族、住所、出生時間等,證明公民個人身份的重要法律憑證。對居民活動和社會管理提供極大便利。
            3.住所
            住所是公民慣常居住地,是公民生活及活動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場所。
            公民以戶籍所在地為住所。
            公民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連續(xù)居住滿一年的居所地視為住所。
            七. 個體工商戶的概念及財產責任
            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經營的個體經濟單位。
            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八. 農村承包經營戶的概念及財產責任
            農村經濟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承包合同的規(guī)定,從事商品經營的經濟單位。
            農村承包經營戶的財產責任與個體工商戶相同。
            九. 個人合伙
            (一)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xié)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條件,合伙經營、共同勞動的經濟聯(lián)合體。組成合伙的公民為合伙人;由合伙人組成的組織稱為合伙。
            2.特征
            (1)合伙的成立以合伙協(xié)議為依據(jù);(2)合伙人必須參加經營或勞動;(3)合伙人共同出資或提供條件;
            (4)合伙人共同分享利益;(5)合伙人共同承擔風險。
            (二)合伙協(xié)議
            合伙人共同簽訂的明確合伙事務及個合伙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建立合伙應當簽訂書面的合伙協(xié)議。
            (三)合伙的財產
            合伙財產來源與合伙人的出資和在經營過程中的積累。
            合伙人投入合伙的財產由合伙人共同掌管和使用;
            合伙在經營中積累的財產由合伙人共有;
            在合伙解散時,合伙財產由合伙人按照比例分配。
            (四)合伙的經營
            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zhí)行和監(jiān)督的權利。
            合伙人的負責人: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負責人代表合伙從事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連帶的民事責任。
            (五)合伙的債務
            合伙人對合伙債務,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內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協(xié)議約定的比例承擔。
            (六)入伙和退伙
            1.入伙
            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的資格。
            入伙必須經過合伙人一致同意。入伙后,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承擔相同的義務,享有相同的權利。
            2.退伙
            合伙人脫離合伙關系,喪失合伙人的資格。
            退伙有比較嚴格的限制:
            不得在不利于合伙的時候提出退伙;
            不得因退伙影響合伙事務的正常開展;
            按照退伙時合伙的凈資產分配其份額;
            對退伙前的債務仍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七)個人合伙與合伙企業(yè)的區(qū)別
            合伙企業(yè):由各合伙人簽訂合伙協(xié)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利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合伙企業(yè)是具備企業(yè)性質的合伙,必須滿足特定的要件及形式。
            第四章 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1.法人的概念
            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
            2.法人的特征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場所;(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法人制度的歷史沿革
            三.法人的分類
            (一)公法人和私法人
            以是否行使國家統(tǒng)治權力為標準進行的劃分。
            公法人——行使國家統(tǒng)治權力的組織。例如:各級人民政府;
            私法人——不行使國家統(tǒng)治權力的組織。例如:公司。
            (二)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
            以法人產生的基礎為標準進行的劃分。
            社團法人——以一定財產為基礎,由兩個以上的成員集合而成立的法人。例如:工會;
            財團法人——以提供一定的財產為基礎,實現(xiàn)一定公益目的而取得法律上的人格的法人。例如:以捐獻行為而成立的基金組織。
            (三)營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以法人活動的目的為標準進行的劃分。
            營利法人——以營利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例如:公司是典型的營利法人;
            公益法人——以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例如:慈善機構。
            (四)本國法人和外國法人
            依據(jù)國籍不同對法人的劃分。
            本國法人——在本國登記注冊,取得本國國籍的法人;
            外國法人——已經取得外國法人資格但未取得本國法人資格的法人。
            (五)企業(yè)法人與非企業(yè)法人
            以法人的業(yè)務活動內容為依據(jù)進行的劃分。
            企業(yè)法人——以經營活動為其業(yè)務內容的法人;
            非企業(yè)法人——以社會管理或社會公益為業(yè)務活動內容的法人。
            (六)機關法人、事業(yè)單位法人、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
            機關法人——因行使國家權力而需要有相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國家機關;
            事業(yè)單位法人——從事非營利性活動、社會各項公益事業(yè)的法人;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法人——非國有的,不以經營為其業(yè)務活動,而以社會管理或社會公益為其活動內容的法人;
            社會團體法人——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組成的,從事社會公益、文學藝術、學術研究、宗教等活動的法人。
            四.法人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及責任能力
            1.法人的權利能力2.法人的行為能力3.法人的責任能力
            五.法人的成立及法人的機關
            1.法人的成立
            (1)依照法律、行政命令成立;
            (2)根據(jù)國家主管機關特許成立;
            (3)依照準則而成立。
            2.法人的機關
            六.法人的變更、終止與清算
            1.法人的變更
            2.法人的終止
            3.法人的清算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為
            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與特征
            1.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
            2.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
            《民法通則》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1)行為人以取得預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的行為;
            (2)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為必要條件;
            (3)必須是合法行為。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類型
            1.單方行為、雙方行為和共同行為;2.要式行為和非要式行為3.有償行為和無償行為
            4.諾成行為和實踐行為5.身份行為和財產行為6.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7.有因行為和無音行為
            8.主行為和從行為9.基本行為和輔助行為10.生前行為和死后行為
            三.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1.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成立要件
            (1)當事人和標的和內容;(2)意思表示;(3)合法性。
            2.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特殊要件
            四.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生效要件
            1.主體合格
            2.意思表示真實
            3.行為內容合法
            五.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別生效要件
            1.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
            (1)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2)條件的種類
            ①延緩條件與解除條件;②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1)附期限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2)期限的種類
            ①始期與終期;
            ②確定期限與不確定期限。
            六.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要件
            1.口頭形式2.書面形式3.推定形式4.沉默形式
            七.無效民事行為
            1.無效民事行為的概念和特點
            2.無效民事行為的種類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二)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三) 一方以欺詐和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四)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和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 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 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七)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八.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
            1.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的概念和特點
            (1)概念
            (2)特點
            2.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的種類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
            (2)無權處分行為;
            (3)無權代理行為。
            九.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1.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概念和特點
            2.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
            3.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十.部分無效的民事行為
            第六章 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與特征
            1.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之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因此而產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制度。
            代理法律制度中,形成了至少三方參加的法律關系: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和第三人;
            代理人擁有代理權:代理權是代理人擁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資格。
            2.特征:
            (1)代理關系有三方當事人;
            (2)代理行為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3)代理人在代理權限之內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4)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獨立向相對人實施意思表示或者受領意思表示;
            (5)被代理人對代理行為承擔法律后果。
            二.代理權的發(fā)生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根據(jù)被代理人的委托而產生的代理,又稱意定代理或授權代理。
            授權行為
            授權委托書
            委托代理關系與基礎法律關系
            代理權的范圍
            2.法定代理
            因法律規(guī)定而直接產生的代理。
            3.指定代理
            因人民法院或有關機關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
            三.代理權的行使
            1.代理人的義務
            在代理權限之內認真行使代理權;
            以維護被代理人利益為目的行使代理權;
            親自實施代理行為。
            2.代理權的限制
            代理人不得與自己實施民事行為;
            代理人代理雙方為同一民事行為;
            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
            3.復代理
            委托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轉委托他人代理的。
            轉委托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緊急情況除外;
            未經被代理人同意的轉委托行為,由代理人對轉委托行為承擔責任;
            因代理人轉委托不明確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承擔責任;被代理人承擔責任后有權向委托代理人追償;轉委托人有過錯的,承擔連帶責任。
            4.表見代理
            對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效力。適用表見代理,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客觀上存在使相對人相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的事由;
            相對人主觀上是善意的,而且沒有過錯;
            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行為本身具有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的表面特征。
            四.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的概念
            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和超越代理權限和代理權終止以后的代理行為。
            無權代理的效力
            被代理人享有追認權和拒絕權;
            相對人享有催告權和撤銷權
            3.無權代理人的賠償責任
            五.代理權的消滅
            委托代理權的消滅
            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作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辭去委托;或者被代理人的繼承人解除委托。
            2.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終止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單位取消指定;
            因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jiān)護關系消滅。
            第七章 時效和期間
            一.時效的概念與意義
            1.時效的概念
            一定的事實狀態(tài)經過一定期間即發(fā)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民法的時效分為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
            取得時效,又稱占有時效;
            消滅時效,又稱訴訟時效。
            2.取得時效和訴訟時效
            (1)取得時效
            因占有財產經過一定時間而發(fā)生取得財產所有權的法律后果的,成為取得時效。
            (2)訴訟時效
            因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tài)經過一定時間而使權利消滅或使權利不受法律保護,成為消滅時效或訴訟時效。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時效即為訴訟時效。
            3.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qū)別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對某種權利所規(guī)定的存續(xù)期間。
            (1)除斥期間屆滿,使該項實體權利消滅;
            (2)法院可以依據(jù)職權主動適用除斥期間的規(guī)定;
            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一般不因任何事由而終止和中斷或延長;
            (4)關于除斥期間的立法僅規(guī)定權利存續(xù)的期間。
            4.訴訟時效的意義
            二.訴訟時效的種類
            1.普通訴訟時效
            由民法通則所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
            (1)一般訴訟時效,法律沒有特殊規(guī)定的時效,期間為2年;
            (2)短訴訟時效,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適用于以下情況的訴訟時效為1年:
            (一)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shù)模?
            (二) 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長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的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2.特殊訴訟時效
            由特別法律所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guī)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
            三.訴訟時效的開始
            訴訟時效的開始,即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睹穹ㄍ▌t》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合同法》規(guī)定: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四.訴訟時效的中止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暫時停止計算的法律制度。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五.訴訟時效的中斷
            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法定事由致使已經進行的訴訟時效期間歸于無效,待法定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開始計算的法律制度。
            《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和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六.訴訟時效的延長
            人民法院對于已經完成的訴訟時效期間,因權利人有特殊理由不能主張權利而給予適當延長的法律制度。
            訴訟時效的延長適用于所有的訴訟時效。
            七.訴訟時效完成的效力
            1.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勝訴權;
            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八條規(guī)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債務人自愿履行債務的,權利人仍然有權領受;債務人履行義務后,不得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要求返還。
            八.期間與期日
            1.期間與期日的概念
            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時間。例如:某年和某月和某日和某時。
            期間,是由一個期日到另一個期日所經過的時間。例如:從某日到某日。
            2.期間的計算方法
            期間的計算方法,分為自然計算法和歷法計算法。我國民事立法原則采取歷法計算法,只是以小時計算期間時采取自然計算法。
            《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四條規(guī)定:“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歷年和月和日和小時計算。
            規(guī)定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從規(guī)定時開始計算。規(guī)定按照日和月和年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從下一天開始計算。
            期間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天。
            期間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點。有業(yè)務時間的,到停止業(yè)務活動的時間截止!
            《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五條規(guī)定:“民法所稱的"以上"和"以下"和"以內"和"屆滿",包括本數(shù);所稱的"不滿"和"以外",不包括本數(sh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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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責編:luoq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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