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其他注意事項
(一)高起本、專科考生在數學科考試中,可以使用計算器,但不得互相借用。附帶計算機的無線通訊工具、記憶存儲等設備和附帶無線通訊功能、記憶存儲功能的計數器不得帶入考場,否則違紀處理。
(二)因網上閱卷要求,高起本、專科考生在語文、英語科考試中,卷Ⅰ、卷Ⅱ的試題全部答在答題紙上,選擇題部分用2B鉛筆填涂,非選擇題答題,必須用0.5毫米以上書寫黑色字跡的簽字筆按答題順序,在每道題限定的區(qū)域內作答,超出區(qū)域的答案無效。
(三)考生應在考前規(guī)定時間內到考試地點了解考場及有關注意事項。
(四)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電子設備或者利用其他工具、方式傳遞試題答案、信息的;
(五)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其他以欺騙手段獲得試題答案或者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直接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非法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發(fā)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基本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無理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試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非法獲得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取得入學資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證書頒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其所在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學籍。
第十二條 代替他人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考生,是在校生的,應按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并按照作弊行為記錄并公開其個人基本信息。
十二、其他注意事項
(一)高起本、專科考生在數學科考試中,可以使用計算器,但不得互相借用。附帶計算機的無線通訊工具、記憶存儲等設備和附帶無線通訊功能、記憶存儲功能的計數器不得帶入考場,否則違紀處理。
(二)因網上閱卷要求,高起本、?瓶忌谡Z文、英語科考試中,卷Ⅰ、卷Ⅱ的試題全部答在答題紙上,選擇題部分用2B鉛筆填涂,非選擇題答題,必須用0.5毫米以上書寫黑色字跡的簽字筆按答題順序,在每道題限定的區(qū)域內作答,超出區(qū)域的答案無效。
(三)考生應在考前規(guī)定時間內到考試地點了解考場及有關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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