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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yè)匯票的背書及保證
考點綜述:
(一)商業(yè)匯票的背書
商業(yè)匯票的背書,是指以轉讓商業(yè)匯票權利或者將一定的商業(yè)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為目的,按照法定的事項和方式在商業(yè)匯票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jù)行為。
匯票轉讓只能采取背書方式。
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則該匯票不得轉讓。
1.背書的形式(新增)
(1)背書簽章和背書日期的記載。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背書人背書時,必須在票據(jù)上簽章。
(2)被背書人名稱的記載。匯票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jù)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jù)的被背書人欄內(nèi)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禁止背書的記載。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4)粘單的使用。第一位使用粘單的背書人必須將粘單粘接在票據(jù)上,并且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5)背書不得記載的內(nèi)容。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qū)R票金額分別轉讓給兩人以上的背書是無效背書。
2.背書連續(xù)(新增)
背書連續(xù)是指在票據(jù)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如果背書不連續(xù),付款人可以拒絕向持票人付款,否則付款人應自行承擔票據(jù)責任。
3.法定禁止背書(新增)
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匯票,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二)商業(yè)匯票的保證
保證是指票據(jù)保證,即為票據(jù)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票據(jù)債務為目的,而在票據(jù)上所為的一種附屬票據(jù)行為。
1.保證的當事人
保證的當事人為保證人與被保證人。保證應由匯票債務人以外的他人承擔。
2.保證的格式
保證人必須在匯票或粘單上記載下列事項:
(1)表明“保證”的字樣;
(2)保證人名稱和住所;
(3)被保證人的名稱;
(4)保證日期;
(5)保證人簽章。
3.保證的效力
保證一旦成立,即在保證人與被保證人之間產(chǎn)生法律效力,保證人必須對保證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1)保證人的責任。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2)共同保證人的責任。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3)保證人的追索權。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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