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jié) 預算法律制度 |
第 2 頁:第二節(jié) 政府采購法律制度 |
第 3 頁:第三節(jié) 國庫集中收付制度 |
第二節(jié) 政府采購法律制度
考點1:政府采購的概念
政府采購是指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nèi)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1.政府采購的主體范圍:政府采購的主體包括依靠國家財政資金運作的政府機關、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等。所有個人、私人企業(yè)和公司均不能成為政府采購的采購方主體。
2.政府采購的資金范圍:政府采購資金為財政性資金和需要由財政償還的公共借款。
3.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政府集中采購的范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確定。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
4.政府采購的對象范圍:政府采購的對象包括貨物、工程和服務。政府采購原則上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
考點2:政府采購的原則(三公一信)1.公開透明原則2.公平競爭原則3.公正原則4.誠實信用原則
考點3:政府采購的執(zhí)行模式我國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的執(zhí)行模式。
1.集中采購:集中采購是指由政府設立的職能機構統(tǒng)一為其他政府機構提供采購服務的一種采購組織實施形式。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按集中程度不同,集中采購又可分為政府集中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兩類。
2.分散采購:分散采購是指由各預算單位自行開展采購活動的一種采購組織實施形式。采購人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并且在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采購項目時,實施分散采購。
考點4:政府采購當事人政府采購當事人包括采購人、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
1.采購人: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團體組織。(政府采購主體)
2.供應商 :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
3.采購代理機構集中采購機構(非營利事業(yè)法人)為采購代理機構。
考點5:政府采購方式政府采購方式包括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詢價等。
1.公開招標公開招標是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采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公開招標采購。
2.邀請招標:邀請招標也叫選擇性招標,由采購人根據(jù)供應商或承包商的資信和業(yè)績,選擇一定數(shù)目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不能少于三家),向其發(fā)出招標邀請書,邀請他們參加投標競爭,從中選定中標的供應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法律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
(1)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2)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3.競爭性談判:競爭性談判指采購人或代理機構通過與多家供應商(不少于三家)進行談判,最后從中確定中標供應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法律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1)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2)技術復雜或者性質(zhì)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4.單一來源采購:單一來源采購也稱直接采購,是指達到了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但所購商品的來源渠道單一,或?qū)賹@、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購項目的后續(xù)擴充和發(fā)生了不可預見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等情況。該采購方式的最主要特點是沒有競爭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法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1)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2)發(fā)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3)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xù)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5.詢價:采購人向有關供貨商發(fā)出詢價單,在對供貨商的報價進行分析和比較的基礎上確定供貨商!≡摲N采購方式適用于貨物規(guī)格、標準單一、現(xiàn)貨貨源充足而且價格變動幅度比較小的采購項目。
詢價程序:(1)成立詢價小組:采購人代表和有關專家共3人以上單數(shù)組成,專家人數(shù)不得少于成員總數(shù)的2/3。(2)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不少于3家的供應商。3)詢價。(4)確定成交供應商。
考點6:政府采購的監(jiān)督檢查政府采購由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進行監(jiān)督。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不得設置集中采購機構,不得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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