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商業(yè)匯票的付款
1.商業(yè)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持票人的開戶銀行不予受理。
2.持票人應在提示付款期限內通過開戶銀行委托收款或者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3.持票人未按規(guī)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繼續(xù)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注意】商業(yè)匯票的付款期限與提示付款期限進行區(qū)分。
【例題·單選題】商業(yè)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
A.3個月
B.6個月
C.9個月
D.12個月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商業(yè)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例題·判斷題】商業(yè)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出票日起1個月。( )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商業(yè)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匯票到期日10日。
(五)商業(yè)匯票的背書
背書是一種票據行為,是票據轉移的重要方式。
1.背書的分類——按目的不同
轉讓背書;非轉讓背書
2.背書后的責任承擔
商業(yè)匯票均可以背書轉讓,背書人以背書轉讓匯票后,即承擔保證其后手付款的責任,背書人在匯票得不到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
(1)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2)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期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3)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3.背書的記載事項
(1)被背書人名稱——絕對記載事項;
(2)背書人簽章——絕對記載事項行;
(3)背書日期——相對記載事項,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4.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被背書人有權利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匯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次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
5.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6.禁止背書
(1)票據出票人在票據正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不得轉讓(喪失流通性)。其直接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出票人對其直接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被背書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據,銀行不予以受理。
(2)票據背書人在票據背書人欄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背書人對其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7.背書不得記載的事項
(1)附條件的背書: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2)部分背書:將匯票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8.匯票被拒絕付款或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9.背書應當記載在票據的背面或者粘單上,而不得記載在票據的正面。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粘貼處簽章。背書記載在票據正面,背書無效。
【例題·單選題】下列選項中,屬于背書中不得記載的事項是( )。
A.背書日期
B.禁止背書的記載
C.部分背書
D.被背書人的名稱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背書不得記載的事項包括附條件的背書和部分背書。
【例題·判斷題】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附有條件的,背書無效。( )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例題·多選題】背書人在匯票得不到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 )。
A.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B.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期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C.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D.給持票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正確答案』ABC
『答案解析』商業(yè)匯票均可以背書轉讓,背書人以背書轉讓匯票后,即承擔保證其后手付款的責任,背書人在匯票得不到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1)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2)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期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3)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例題·多選題】下列關于匯票背書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
A.票據背書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喪失流通性
B.匯票被拒絕付款或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書轉讓
C.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D.背書記載在票據正面,背書無效
『正確答案』BCD
『答案解析』票據出票人在票據正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不得轉讓,即喪失流通性。
(六)商業(yè)匯票的保證
1.商業(yè)匯票的債務可以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必須由匯票債務人以外的他人擔當。
2.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商業(yè)承兌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據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商業(yè)承兌匯票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
3.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匯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
4.保證應記載的事項:
(1)表明“保證”的字樣——絕對記載事項;
(2)保證人名稱和住所;
(3)被保證人的名稱;
(4)保證日期;
(5)保證人簽章——絕對記載事項。
保證人未記載保證人名稱和住所的,以保證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保證人住所。
保證人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的,以出票人或承兌人為被保證人。
保證人未記住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5.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注意】與承兌附有條件,背書附有條件進行區(qū)分。
6.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前手的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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