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一、增值稅 |
第 3 頁:二、消費稅 |
第 4 頁:三、營業(yè)稅 |
第 5 頁:四、企業(yè)所得稅 |
第 6 頁:五、個人所得稅 |
第 7 頁:五、個人所得稅 |
五、個人所得稅
4.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個人取得勞務報酬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一次超過20000~50000元的部分,按照稅法規(guī)定計算應納稅額后,再按照應納稅額加征5成;超過50000元的部分,加征10成。
每次應稅所得額,是指每次收入額減費用800元(每次收入額不超過4000元時)或者減除20%的費用(每次收入額超過4000元時)后的余額。
級數(shù) | 每次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 | 速算扣除數(shù)(元) |
1 | 不超過20000元的 | 20 | 0 |
2 | 超過20000元~500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3 | 超過500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5.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chǎn)轉(zhuǎn)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自2008年10月9日起,暫免征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所得稅。自2008年3月1日起,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暫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以某項應稅項目的收入額減去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減除標準后的余額,為該項目應納稅所得額。
1.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3500元后的余額(2011年9月1日前為每月2000元),為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每月收入額-3500元)×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全年收入總額-成本、費用以及損失等)×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3.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jīng)營、承租經(jīng)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減除必要費用,是指按月減除2000元。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納稅年度收入總額-必要費用)×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4.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應納稅額=(每次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超過4000元的,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1-20%)×20%
(3)每次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的,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1-2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5. 稿酬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800元)×20%×(1-3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1-20%)×20%×(1-30%)
6. 財產(chǎn)轉(zhuǎn)讓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收入總額-財產(chǎn)原值-合理稅費)×20%
7.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每次收入額×20%
【舉例3-13】李某是我國一位醫(yī)學家,他在2011年度12月份取得如下收入:領取工資12000元,其中包括政府特殊津貼2000元;李某與王某合作出書,取得稿酬收入24000元,兩人約定按6:4分成;李某為某制藥廠提供一項專有技術,取得特許權使用費收入4000元,李某為某醫(yī)學院做報告,取得收入8000元;李某轉(zhuǎn)讓自有房屋一套,原價600000元,銷售收入1200000元,轉(zhuǎn)讓過程中繳納稅費15000元。請計算李某當月應納個人所得稅總額(保留小數(shù)點后兩位)。
(1)工資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2000-2000-3500)×20%-555=745(元)
(2)稿酬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24000×60%×(1-20%)×20%×(1-30%)=1612.8(元)
(3)特許權使用費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4000-800)×20%=640(元)
(4)作報告勞務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8000×(1-20%)×20%=1280(元)
(5)轉(zhuǎn)讓房屋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200000-600000-15000)×20%=117000(元)
(6)當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總額=117000+1280+640+1612.8+745=121277.8(元)。
(五)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辦法,有自行申報納稅和代扣代繳兩種。
1.自行申報
自行申報是由納稅人自行在稅法規(guī)定的納稅期限內(nèi),向稅務機關申報取得的應稅所得項目和數(shù)額,如實填寫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按照稅法規(guī)定計算應納稅額,據(jù)此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種方法。
下列人員為自行申報納稅的納稅義務人:
(1)自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2)從中國境內(nèi)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3)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5)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2.代扣代繳
代扣代繳是指按照稅法規(guī)定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納稅所得時,應計算應納稅額,從其所得中扣除并繳入國庫,同時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
凡支付個人應納稅所得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軍隊、駐華機構(不含依法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駐華使領館、聯(lián)合國及其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個體戶等單位或者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代扣代繳的范圍包括:
(1)工資、薪金所得;
(2)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jīng)營、承租經(jīng)營所得;
(3)勞務報酬所得;
(4)稿酬所得;
(5)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7)財產(chǎn)租賃所得;
(8)財產(chǎn)轉(zhuǎn)讓所得;
(9)偶然所得;
(10)經(jīng)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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