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票據行為:如出票、背書、承兌、保證。
1.概念:
2.特點:票據行為是一種合法行為。
注意:行為主體不合格、意思表達不真實、行為內容違法的不是票據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3.票據行為成立的有效條件:
(1)票據人必須具有從事票據行為的能力
票據能力:權利能力(享有票據權利義務的資格)和行為能力(取得權利義務的資格如: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2)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真實無缺陷
不真實有缺陷如---5條 ---多選、判斷
(3)票據行為的內容必須合法。
(4)必須符合法定形式:簽章、記載事項等。
4.票據行為的代理:
無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代理人超越權限簽章的應由簽章人承擔責任。
補充內容:
(1)代理人簽章應符合的條件
、俅砣隧氂型耆袷滦袨槟芰;
②有書面授權并在授權范圍內簽章;
、墼谄睋献⒚鞅淮砣耍砻鞔黻P系。
(2)無權代理的界定
、俦仨毷菬o權代理人在票據上以自己的名義簽章;
、诒仨毷瞧睋砣藳]有代理權;
、鄞硇袨楸仨殯]有瑕疵。
5.票據權利:
概念:請求支付的權利
請求權:票據上的主要權利。
追索權:屬第2次請求權。
再追索權:是指受到追索而償還了票款的人因取得票款上的權利而向其前手再追索的權利。
(1)票據權利的票據取得
(2)票據權利的消滅----付款人付款或時效期滿等
(3)票據保全----指票據權利人防止票據權利喪失的行為。
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依法實施票據保全:6條
(4)票據喪失補救----指票據因滅失、遺失、被盜等原因而使票據權利人脫離其對票據的占有而采取的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
6.票據抗辯:債務人根據票據法規(guī)定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
(1)對人抗辯:指債務人對抗特定債權人的抗辯。
(2)對物抗辯:指債務人對票據本身內容而發(fā)生的事由所進行的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