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財經法律關系的內容——財經法律關系主體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的經濟義務
1.經濟權利。
含義包括以下幾層:第一,享有經濟權利的主體可以憑借這種權利資格,在法定范圍內,依照自己的意志,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獨立自主地決定或從事一定的經濟活動,支配一定的財產,以實現和維護自己的利益(自己做或不做)。第二,經濟權利主體可以憑借這種權利,依法要求負有義務的特定方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以實現或保證自己的利益和要求(要求別人做或不做)。例如,稅務機關有權要求納稅人依法納稅;企業(yè)有權拒絕任何機關和單位向企業(yè)攤派人力、物力、財力等。第三,經濟法主體在其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或不能實現時,有權依法請求國家有關機關給予強制力保護(請求保護)。
不同的經濟法主體享有不同的經濟權利。經濟權利的種類主要有:
(1)所有權——所有者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所有權是一種不依賴、不從屬于其他權利而獨立存在的自主權利,具有排他性、絕對性。
所有權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可以在一定條件下與所有者相分離,這種分離是所有者行使所有權的一種方式。
【2009年•多選題】財產所有權是指財產所有者對自己的財產依法享有( )權利。
A.占有
B.使用
C.收益
D.處分
[答案]ABCD
(2)法人財產權(從外部界定企業(yè)權利)——企業(yè)法人對企業(yè)所有者投資所設企業(yè)的全部財產在經營中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置的權利。在企業(yè)存續(xù)期間,企業(yè)所有者也不得隨意抽調企業(yè)財產,不得違反企業(yè)章程,直接干預企業(yè)經營管理。
(3)經營管理權(從企業(yè)內部關系角度界定企業(yè)權利)——企業(yè)對所有者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以及由此產生的對企業(yè)機構設置、人事、勞動等方面的管理權利。經營管理權是企業(yè)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時所產生的權利,通常由非財產所有者享有和行使。
(4)經濟職權——國家機關行使經濟管理職能時依法享有的權利。其基本特征是:
l)經濟職權的產生是由國家授權或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
2)經濟職權具有命令與服從性質,在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經濟職權時,其下屬的國家機關、有關經濟組織和個人等都必須服從;
3)經濟職權不可隨意轉讓、放棄,因為對于國家機關來說,行使經濟職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隨意轉讓或放棄這一職權都是不允許的;
4)它是國家干預社會經濟生活的主要形式。經濟職權的內容,包括經濟決策權、資源配置權、經濟許可權、經濟調節(jié)權、經濟監(jiān)督權等。
(5)債權(一種請求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債權人)享有的請求對方當事人(債務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其義務主體是特定的。
(6)知識產權——個人或者集體對其創(chuàng)造性智力成果享有的專有權。這種專有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兩方面的內容。知識產權的種類有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2.經濟義務。
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第一,義務主體必須為或不為一定行為。這一行為的目的在于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或滿足權利主體的利益需要。
第二,義務主體實施的義務行為是在法定范圍內進行的。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義務主體則不受限制和約束。
第三,義務主體不依法履行經濟義務,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是相互依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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