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考點:消費稅應納稅額
自產(chǎn)自用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1)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征消費稅的: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 (1-比例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x比例稅率
(2)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征消費稅的:
組成計稅價格= (成本+利潤+自產(chǎn)自用數(shù)量x定額稅率) + ( 1-比例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x比例稅率+自產(chǎn)自用數(shù)量x定額稅率
為了避免重復征稅,現(xiàn)行消費稅規(guī)定,對外購應稅消費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連續(xù)生產(chǎn)應稅消費品銷售時,按當期生產(chǎn)領(lǐng)用數(shù)量計算準予扣除外購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不包含:酒(葡萄酒例外)、小汽車、高檔手表、游艇、電池、涂料。外購的抵扣范圍沒有摩托車。
考點回顧
甲酒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8月銷售果木酒,取得不含增值稅銷售額10萬元同時收取包裝費0.565萬元、優(yōu)質(zhì)費2.26萬元。已知果木酒消費稅稅率為10%,增值稅稅率為13%,甲酒廠當月銷售果木酒應繳納的消費稅額的下列計算中,正確的是(B)。
A.(10+0.565+2.26 ) ×10%=1.28(萬元)
B.[10 +(0.565 +2.26): (1+13%)]×10%=1.25(萬元)
C.(10+0.565)×10%=1.06(萬元)
D.[10+0.565÷( 1+13%)]×10%=1.05(萬元)
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銷售商品銷售額=收取的全部價款+價外費用,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chǎn)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人當期銷售額。收取包裝費與優(yōu)質(zhì)費屬于含稅金額,需換算成不含稅金額,【(0.565+2.26)/(1+13%)+10】*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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