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shin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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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格式條款無效: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quán)利的,該條款無效。此外,《合同法》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同樣適用于格式合同條款。
3.格式條款的解釋: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
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五)締約過失責任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guān)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二、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
1.合同生效的時間。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待手續(xù)完成時合同生效。
2.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1)附條件的合同。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2)附期限的合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效力待定。
2.無權(quán)代理人代訂的合同效力待定。
(1)元權(quán)代理人代訂的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的情形。
(2)無權(quán)代理人代訂的合同對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quán)限訂立的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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