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原告A偽造B工程局第二工程公司印章,以該公司指揮部的名義,與被告C公司項目部簽訂了某省道一處隧道工程勞務、設(shè)備分包合同。合同約定,該項目工程價款總體以13100元/米計算,即綜合單價一次性包死。至2006年元月,隧道貫通后,原告承包工程項目一直處于停工狀態(tài),隧道內(nèi)路面建設(shè)、內(nèi)壁處理、配套設(shè)備架設(shè)等工程擱置。4月,被告先后三次書面通知原告終止合同,并要求其協(xié)助核實已完成工程量。B工程局第二工程公司致函C公司,稱郝某是本公司開除人員,這起承包工程行為與公司無關(guān)。原告因偽造公司印章被公安機關(guān)取保候?qū)彙?月,原告的合伙人代表原告與被告進行了結(jié)算,已完工程量為6300立方米土石方,按每方65元的價格,被告支付工程價款409500元,后原告出具收款證明。
2006年10月,原告訴至法院,認為其以完工工程價款應按該省道另一標段施工企業(yè)投標報價的土石方單價計算為80余萬元,要求被告另外支付已完工工程款及賠償損失478463元。
分歧
該合同被認定無效后,就該承包標段未完工的情況下,對已完工程量價款如何計取存在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合同確定無效后,已完工程分兩部分折價返還。一是材料費,根據(jù)原告實際使用的建筑材料按其實際價格返還;二是人工費,對原告所花費人工,按日折算,以國家勞務定額計價返還。理由是,不能因合同無效而使違法行為人實現(xiàn)預期的經(jīng)濟目的,如果按雙方約定的價格計算,會造成合同形式無效而實質(zhì)有效結(jié)果。
第二種意見認為:合同確定無效后,已完工程價款適用國家工程早就定額計算,由司法鑒定部門重新計算價款。理由是:合同無效自始沒有法律效力,其價格條款沒有法律約束力,應當適用國家定額標準。
第三種意見認為:合同確定無效后,實際已完工程價款計取,應以“死包價”乘以按建筑定額計算的已完工程量價款與該標段工程總價款之比來確定。理由是:充分尊重雙方當初的意思自治,兼顧平衡雙方利益。
評析
本案是一起建設(shè)工程分包合同糾紛。首先,來看本案的處理達到什么狀態(tài)是公平合理的。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是雙方返還,無效合同責任方承擔因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本案中,分包合同主體是B工程局第二工程公司和C公司項目部,由于原告的冒名頂替行為,B工程局第二公司在締約中沒有意思表示,更沒有實際的施工行為,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在B工程局第二工程公司和C公司項目部之間不存在返還和賠償損失問題。
本案的法律事實是原告A和C公司項目部之間發(fā)生了建設(shè)工程分包的民事行為。原告以欺詐手段,使被告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將隧道工程分包給原告,該民事行為無效,自始沒有約束力。按照無效民事行為的處理原則,應當返還財產(chǎn)、賠償損失。本案中,當事人沒有賠償損失的訴求,爭議的是如何返還的問題。貫通的隧道不可能恢復到施工前的原始狀態(tài),被告作為受益人,應當按照原告的工程量計價給予原告足額補償,原告不因承擔民事行為無效責任遭受懲罰性的利益損失,而使被告獲得不當利益;同樣原告更不得借合同無效獲得額外利益而使被告蒙受重大損失。筆者認為達到這一狀態(tài)是公平的、合理的。
其次來看,按照什么樣的規(guī)范或標準處理能達到或更接近案件的公平效果。該糾紛的處理應當符合司法正義并兼顧對建筑市場的導向意義,促進建筑市場的誠信有序。目前建筑市場的實際情況是賣方市場,工程項目中標價格遠遠低于國家定額,為建筑市場各利益主體普遍接受。按照第一種意見處理,除實際分保人付出的人工和材料費外的組織管理、臨時設(shè)施等其它損失得不到相應的補償,而使發(fā)包人因合同無效獲得了不當利益,其結(jié)果將刺激總承包人有意將工程分包給沒有資質(zhì)或冒用他人名義的分包人,從中漁利,鼓勵了總承包人轉(zhuǎn)包或肢解分包等違法行為。按第二種意見處理,發(fā)包人將多支付工程款,而實際分包人會因合同無效獲得更多的利益,必將刺激沒有相應資質(zhì)的分包人想盡一切辦法先將工程包下,工程未完工便要求確認合同無效,按國家定額計取工程價款獲取豐厚利潤。這兩種處理方法都違背司法正義的價值取向,違背了公平原則,造成雙方利益的嚴重失衡,不利于建筑市場的有序競爭和健康發(fā)展。
第三種意見克服了前兩種意見的弊端,以雙方意思自治為基礎(chǔ),不僅沒有違背法律規(guī)定,而且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符合公平原則。
本案中分包民事行為無效,其原因是原告冒用他人名義,使被告對訂立民事行為的對方產(chǎn)生重大誤解,屬于主體不合格導致的民事行為無效。但雙方就工程價款的約定上,表達了各自真實的意思,這種約定又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即使確認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shè)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的,承包人要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這一解釋在保障建設(shè)工程質(zhì)量的前提下,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兼顧雙方的利益平衡。參照這一司法解釋,結(jié)合本案的實際情況,被告與原告的合伙人在確定工程量的情況下,協(xié)商并支付了工程價款,可以看出被告對原告已完成的工程量認為是合格的。原告要求按照同一建設(shè)的省道另一標段施工企業(yè)投標報價時的土石方單價計算工程價款,沒有法律依據(jù),也不符合本案實際情況。因此參照原、被告約定的工程“死包價”來確定工程量價款符合司法解釋的本意,也符合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最后是如何確定工程量價款計算的路徑問題。工程“死包價”是對標段工程整體價格計算的平均價。本案中,該隧道工程不僅有土石方項目,還有隧道內(nèi)道路鋪設(shè)、設(shè)施設(shè)備的安裝等,不同的項目費用支出和取費標準均不一樣,在雙方對工程中的各個項目單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采用各項目價款在工程約定的總價款總所占比例來確定其單項價款是科學和公平的。就本案而言,按照國家定額可以計算出隧道工程的總體工程價款和隧道打通的土石方項目價款,計算出土石方項目在隧道總體工程定額中的比例系數(shù),再乘以按照雙方約定的“死包價”計算出隧道工程的約定總體價款,得出原告已完工程量價款。筆者認為這樣計取原告的工程價款更科學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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