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1、 工程預付款:建筑工程一般不超過當年建筑(包括水、電、暖、衛(wèi))等工程工作量的30%,安裝一般不超過當年安裝工程量的10%、質量保修金一般不超過施工合同價款的3%
272、 安全措施費:正常安全措施費-施工承包商負擔費用、特殊的安全施工措施,承包人報計劃、工程師認可,由發(fā)包人承擔費用;專利技術:誰要求、誰負擔費用
273、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戰(zhàn)爭、動亂、空中飛行無墜落或其他非發(fā)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等自然災害(原則各自損失各自承擔,工程損失以及第三方損失發(fā)包方承擔)
274、 可以解除合同的條款:協(xié)商解除、發(fā)生不可抗力、當事人違約
275、 設備、材料采購招標的方式:⑴公開招標⑵邀請招標(適用于金額不大、供應商數(shù)有限、盡早交貨的場合)⑶詢價方式(適用于現(xiàn)貨采購或價值角的標準規(guī)格產品)⑷直接訂購方式(適合于增購)
276、 設備、材料的采購報價應已指定的交貨地為基礎,價格應包括成本、保險費和運費,如為進口設備,還應包括關稅和進口稅
277、 招標設備標底應當由招標單位和設備需方及有關單位共同協(xié)商確定,設備標底價格應當依招標當年現(xiàn)行價格為基礎,生產周期長的設備應考慮價格的變化,設備招標的評標工作一般不超過10天,大型不超過30天,設備不僅考慮報價、還要考慮運費、使用費等
278、 設備、材料的采購評標中可采用綜合評標價法(采購機組、車輛等大型設備時--一般還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運輸費用、交貨期、付款條件、零配件和售后服務、設備性能和生產能力)、全壽命費用評標法(采購生產線、成套設備以及后需費用較高的貨物)、最低投標價法(技術規(guī)格簡單的初級商品、原材料、半成品)或百分評定法。
279、 國際工程招標:評標主要有審標、評標、資格定審
280、 FIDIC--99合同包括以下4份新的合同文本:施工合同條件(影響最大,應用最廣)、永久設備和設計-建造合同條件、EPC/交鑰匙項目合同條件、合同的簡短格式
281、 FIDIC合同條件由通用合同條件和專用合同條件組成,且附有合同協(xié)議書、投標函和爭端仲裁協(xié)議書
282、 FIDIC合同條件適用的工程類別:房屋建筑和各種工程,包括工業(yè)于民用建筑、疏浚工程、土壤改善工程、道橋工程、水利工程、港口工程
283、 FIDIC合同條件在傳統(tǒng)上主要適用于國際工程施工;FIDIC合同條件注重業(yè)主、承包商、工程師三方關系的協(xié)調,強調工程師在項目管理中的作用,應用條件前提:通過競爭性招標確定承包商、委托工程師對工程施工進行監(jiān)理、按照單價合同方式編制招標文件
284、 FIDIC《施工合同條件》指定分包商是由業(yè)主(或工程師)指定、選定,完成某項特定工作內容并與承包商簽訂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他與一般分包商處于同等地位,處于承包商的管理之中,給指定分包商的付款從暫定金額內開支
285、 不論何原因,承包人無權對修改進度計劃的工作要求額外支付
286、 業(yè)主提前占用,業(yè)主占用日為竣工日;因非承包商原因導致不能進行規(guī)定的竣工檢驗時,以本該進行竣工檢驗日為竣工日
287、 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導致缺陷通知期內進行的補檢,屬于承包商在投標階段不能合理預見的情況,該項檢查試驗比正常檢驗多支出的費用由業(yè)主承擔
288、 缺陷通知期:竣工日開始至工程師頒發(fā)履約證書(按合同規(guī)定完成全部施工義務的證明)為止的日歷天數(shù),次要部位半年、主要工程及設備大多1年,個別重要設備1.5年 缺陷通知期的延長不應超過竣工日后2年
289、 合同價格進行調整的原因:合同類型的特點、發(fā)生應由業(yè)主承擔責任的事件、承包商的質量責任、承包商延誤工其或提前竣工、包含在合同價格之內的暫列金額
290、 預付款的保函金額==預付款額
291、 保留金的返還:分兩次返還,第一次時頒發(fā)工程接受證書后,將保留金的一半支付給承包商,如果只限于一個取段或一部分,則返還金額=保留金的一半*移交部分的估算價/最終合同的估算價*40% 保修期滿頒發(fā)履約證書后,剩余保留金償還,例如:某項工程保留金總額為300萬元,當獲得一各工段的接收時,該區(qū)段的合同占總額的30%,則反還保留金(=150*30%*40%=18 )萬元
292、 爭端發(fā)生后,承包商和業(yè)主應采取的措施:將爭端交給工程師、承包商應繼續(xù)進行施工 合同雙方應當共同對爭端裁決委員會的支付條件,由雙方各支付酬金的一半 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但仲裁機構無強制執(zhí)行,如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裁決,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293、 工程變更可分為設及變更和其他變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下的變更,能構成設及變更的事項包括⑴更改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⑵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⑶改變有關工程的是施工時間和順序⑷其它有關工程變更需要附加的工作; FIDIC合同條件下的工程變更:⑴合同中任何工程量的變更⑵任何工程質量或其他特性的變更--非設計變更⑶工程任何部分標高、位置和尺寸的改變⑷刪減任何合同約定的內容⑸改變原定施工順序和時間安排⑹新增工程按單獨合同對待
294、 調整合同單價的原則:⑴此項工作實測的工程量比報表規(guī)定量變動大于10%⑵變更的工程量*單價超過了接受合同款額的0.01%⑶變更造成該項工作每單位工程量費用變動超過1%
295、 刪減原定工作后,合同價款中包括的直接費部分沒有受到損害,但攤銷在該部分的間接費、利潤、稅金則不能合理回收,需要業(yè)主補償
296、 工程索賠產生的原因:⑴當事人違約(表現(xiàn)為沒有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⑵不可抗力事件⑶合同缺陷⑷合同變更⑸工程師指令(工程師要求的加速施工、謀項工作的更換等)⑹其它第三方原因
297、 按索賠的合同依據(jù):明示的索賠和默示的索賠 按索賠的目的:工期所賠和費用索賠 按索賠事件的性質分類:工程延誤索賠、工程變更索賠、合同被迫終止索賠、工程加速索賠、意外風險和不可預見因素所賠和其它索賠
298、 索賠處理的原則:以合同為依據(jù)、及時、合理地處理索賠、加強主動控制、減少工程索賠
299、 索賠意向通知--索賠報告的資料--工程師審核索賠申請--工程師與承包商談判--發(fā)包人審批工程師的索賠處理證明--承包商是否最終接受的索賠決定
300、 索賠的依據(jù):⑴招標文件、施工合同,認可的計劃、圖紙等⑵雙方來往的信件和會議紀要(要經過簽署)⑶進度及化和現(xiàn)場條件⑷氣象資料、工程檢查報告⑸國家有關法律、指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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