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shin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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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訴訟法律基本制度
《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guī)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1.合議制度
合議制度是指由三人以上單數(shù)的審判人員組成合議庭,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的制度。合議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實行合議制度,是為了發(fā)揮集體的力量,彌補個人能力的不足,以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
2.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案件的公正審判,而要求與案件有一定利害關系的審判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不得參與本案的審理活動或訴訟活動的審判制度。
3.公開審判制度
公開審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外,審判過程及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允許群眾旁聽庭審和宣判過程,允許新聞媒體對庭審過程進行采訪、報道,并將案件向社會披露。
4.兩審終審制度
兩審終審制度是指一個民事訴訟案件經(jīng)過兩級法院審判后即告終結的制度。根據(jù)兩審終審制度,對于一般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可上訴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所作的判決、裁定為生效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再上訴。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審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
[重點解析]
對于這四個基本制度以理解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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