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發(fā)包人過錯導致質量不符合約定的處理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9條規(guī)定:“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4條規(guī)定:“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卻經常出現建設單位違法上述規(guī)定的情形。這些情形的出現,有的是源于過失,有的則是建設單位出于為自身謀取利益。
《解釋》第12條規(guī)定:“發(fā)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1)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yè)工程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56條規(guī)定:“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2)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3)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4)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5)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jiān)理而未實行工程監(jiān)理的;
(6)未按照國家規(guī)定辦理工程質量監(jiān)督手續(xù)的;
(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8)未按照國家規(guī)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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