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平合理,促進合同履行的原則
合同當事人雙方自訂立合同起,直到合同的履行、變更、轉讓以及發(fā)生爭議時對糾紛的解決,都應當依據(jù)公平合理的原則,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根據(jù)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善意地履行通知、協(xié)助和保密等附隨義務。
4.當事人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的原則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合同當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合同!逗贤ā吩谌舾蓷l款中根據(jù)不同的情況對合同的變更,分別作了專門的規(guī)定。這些規(guī)定更加完善了我國的合同法律制度,并有利于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的發(fā)展和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重點解析]
對《考試用書》歸納的幾個基本原則達到熟悉的程度即可。
二、合同履行的主體
合同履行的主體包括完成履行的一方(履行人)和接受履行的一方(履行受領人)。
完成履行的一方首先是債務人,也包括債務人的代理人。但是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性質上必須由債務人本人親自履行者除外。另外,當事人約定的債務人之外第三人也可為履行人。但是,約定代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的不履行責任卻要由債務人承擔!逗贤ā返65條:“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接受履行的一方首先是債權人,由債權人享有給付請求權及受領權。但是,在某些情況下,接受履行者也可以是債權人之外的第三人,如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但是,債務人如果沒有向約定受償?shù)牡谌寺男袀鶆眨鸵蚝贤膫鶛嗳顺袚`約責任。《合同法》第64條規(guī)定:“債務人末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舉例:某承包人委托某進出口代理商進口成套設備,該代理商依約以自己名義與境外設備供應商訂立進口合同,該合同雙方約定該供應商將設備運至項目現(xiàn)場,接受人為該承包人。本例即屬于上述“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入履行債務”的情形。
[重點解析]
1.所謂“第三人”,指的就是合同當事人雙方以外的人。第三人的出現(xiàn),并不改變當事人雙方的合同法律關系。
2.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
例如,某甲是某乙的債務人,現(xiàn)在他們約定某甲將所欠的債務向某丙償還。在這個約定下,如果某甲未向某丙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則某甲應當向某乙承擔違約責任。在這里,某甲是債務人,某乙是在債權人,某丙是第三人。
3.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
例如,某甲是某乙的債務人,現(xiàn)在他們約定由某丙代替某甲向某乙還債,如果某丙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則某甲要向某乙承擔違約責任。而某甲則可以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或和某丙的約定向某丙追究責任。
乙大家記住一句話,合同具有相對性,違約責任僅約束合同當事人,而與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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