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的概念
可變更或可撤銷的合同,是指欠缺生效條件,但一方當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內容變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的合同。
如果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可變更或可撤銷發(fā)生爭議,只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有權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可變更或可撤銷的合同不問于尤效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是合同被變更、撤銷的前提,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主動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當事人如果只要求變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其合同。
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的情形
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
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
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合同撤銷權的消滅情形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合同被撤銷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撤銷后的法律后果與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相同,也是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追繳財產、收歸國有二種。
當事人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變更對合同效力的影響
當事人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變更不會對合同的效力產生影響。因此,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當事人合并或分立后對合同效力的影響
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訂立合同后當事人與其他法人或組織合并,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后的新法人或組織繼承,合同仍然有效。
訂立合同后分立的,分立的當事人應及時通知對方,并告知合同權利和義務的繼承人,雙方可重新協(xié)商合同的履行方式。如果分立方沒有告知或分立方的該合同責任歸屬通過協(xié)商對方當事人仍不同意,則合同的權利義務由分立后的法人或組織連帶負責,即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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